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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校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稿件来源: 作者: 编辑:严秦竹 审核: 发布日期:2023-08-30 阅读量:

 

武汉纺织大学文件

武纺大科〔2022〕2

关于印发《武汉纺织大学校基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武汉纺织大学校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武汉纺织大学

                           202255


武汉纺织大学校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社会,响应国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战略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利用校基金激发学校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培育和壮大学校科研团队,鼓励学校科研人员向科研平台聚集,向科研团队聚集,不断增强学校科研人员和科研团队的创新能力和服务社会的能力,特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校基金项目包括校基金(A类)、校基金(B类)两大类项目。

校基金(A类)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新进人员的科研启动费,以及培育国家级项目、国家及省市成果奖等以增强学校核心竞争力为目标设立的培育项目。

校基金(B类)项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服务于团队建设、深入推进研究成果优化和转化等而设立的个人(团队)自选研究课题。

第三条 所有校基金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经费专款专用。

第四条 校基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各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参照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五条 校基金(A类)项目经费来源于学校预算内国库支付资金,由学校根据已确定的预算总额予以安排。

校基金(B类)项目经费来源于学校预算内自有资金,主要通过学校自筹的方式获得,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章  

第六条 校基金项目按年度分类,通过个人申请、学校组织评审(或核准)等流程予以立项。

校基金(A类)项目中新进人员的科研启动费,以学校人事处下达的年度科研启动费为准立项。

校基金(A类)项目中科研启动费以外的其他项目采取竞争的方式立项,需公开组织申请、推荐、评审等程序后立项。

校基金(B类)项目可以常年申请,学校上半年、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集中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立项。

第四章  经费预算与支出

第七条 校基金项目经费预算实行分类管理。经费预算范围包括: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所有权归属学校),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第八条 校基金(A类)项目经费中业务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按需预算,不支持劳务费支出,除科研启动费可以列支专业研究型(用)设备费外,其他项目不得列支设备费预算。设备费购置需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要求提前申请、审批和申报设备购置计划。

第九条 校基金(B类)项目经费预算包含以上所有支出科目,可预算不超过50%用于劳务费支出。

第十条 所有校基金均不设置绩效支出,学校不提取项目管理费。

第十一条 校基金(A类)项目经费按年度预算拨付制执行,当年结余经费不能结转至下年度使用;确有特殊情况需要结转的,需由学校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其中,科研启动费每年度按需申请,在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五年内申请、拨付、使用完毕。

第十二条 校基金(B类)项目经费,按项目需要全额拨付,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继续留归个人(团队)使用。

第十三条 校基金经费支出的管理参照学校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学校及有关部门原有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与国家及有关部委、地方及主管部门的制度、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及有关部委、地方及主管部门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科学技术发展院负责解释。

武汉纺织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255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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